日前,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,四川省地税局《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的通知》已经下发了将近半年,该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业所得税在地税解缴的企业。其中关于住房补贴金有了一系列新规定,但大半年过去了,仍有大量的企业对此并不知情,而不清楚该规定的直接结果,就是缴了原本可以不缴的部分企业所得税。
扣除比率 按照编号为川地税[2003]71号的《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通知)第六条规定的精神,住房补贴金的扣除比率为:1999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职工,暂按5万元以内(含5万元)的标准,允许在税前扣除。对于在1999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,可暂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据实扣除。也就是说,1999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职工,每人每年最高有5万元计入企业成本,而1999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,可暂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计入企业成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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